《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2-10-18 09:25
生产使用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
11/4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