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2-10-18 09: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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