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2-10-18 09:25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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