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
日期:2012-10-18 14:03
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其他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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