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期:2012-10-18 14:25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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