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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日期:
2012-12-06 11:26
后提交的《办法(草案)》。
《办法》共19条,让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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