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4 18:31
正通知书,告知其设施陈旧老化,并令其于8月19日前改正。
8月28日,被告再次检查,发现原料厂废水处理水泥池和雨污分流车间外管道已建好,废水处理水泥池待水泥干后涂环氧树脂。要求原告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法人甲调查时,甲陈述原项目经环保审批后就建设投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投产之后就没办过其他环保手续。9月1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10月12日,被告认定原告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项目生产,直至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