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4 18:31
合格;二是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4月2日,A县政府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验收的书面证明文件。
■解析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成关键
原告诉其项目是经被告批准生产的,已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接到举报后对原告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原告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原告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处罚事实清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