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4 18:31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均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验收作为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必经程序,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原告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客观存在。申领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此,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两种不同性质行为,不能以取得排污许可证来证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是否通过验收应以有权部门作出的验收批准文件为准。另外,排污费的缴纳是以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为前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