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26 18:06
近日,记者从山东潍坊市政主管部门获悉,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目前,市政主管部门正积极开展新条例的普法宣传和污水处理费欠缴户的清欠工作,力争使征缴对象尽可能免于接受新政带来的罚款处罚。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以前,对于欠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约束力较小,造成用水户欠费现象时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