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0~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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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表得到承办单位确认后,申请单位于七日内,将全额参展费汇至承办单位;汇款后将汇单传真给承办单位以便查核;
4.承办单位收到申请单位的参展费后,给予确认摊位,摊位的分配原则:先申请、先交款、先安排;
5.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有关费用,如因参展商的原因中途提出不参展,所交参展款不予退还,承办单位有权取消参展商的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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