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日期:2014-01-17 22:48
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这是9月23日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一条硬性规定。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作出严厉处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条例草案》还对政府部门防治水污染工作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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