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日期:2014-01-17 22:48
一系列刚性规定:湖北省全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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