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27 12:13
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我市已按照省政府的通知文件要求,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因此,我市目前的征收标准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还差一定的距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市拟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平均不底于0.80元的水平。据此,市物价局拟定两个调整方案,方案一:居民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60元调为0.70元,其他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90元调为1.20元,平均标准为0.941元。方案二:居民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