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02 23:19
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应直面区域环境问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底通过实施,现在正在修订。总的来看,该法侧重于企业的个体管制,而目前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等区域性污染严重;该法针对企业的个体侵权行为,做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等机制规定,无法解决现在日益突出的区域污染和生态建设责任分配和侵权救济问题;该法属于管制式立法模式,公民环境权、社会环境权没有得到彰显。
目前,该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尾声,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