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25 09:5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14〕38号
法律级别:部委规章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14-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