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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建议: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负主要责任
日期:
2014-11-28 19:13
第二款增加有关内容,修改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根据本市用地竖向控制标准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时附具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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