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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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内容较为粗略,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讲清楚,容易让人困惑,增加了执行和监察层面的难度,降低了可操作性。
NBD:您对《办法》的规定有哪些具体的建议呢?
宋国君: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是修改定义,这是本质的问题,明确排污许可证是有详细法律规定的文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排污许可证在名称后面加上文件二字,具体的表述形式为:排污许可证 (文件)。我认为他们对排污许可证定义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二是专业化,比如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之对应的,也应该有大气排污许可证、水排污许可证等,分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