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4 21:42
污水输送至集中处理企业后产生环境问题,应由集中处理方自行负责,该情况下,污染集中处理企业因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环境责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担;若环境损害在集中处理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污染企业应该和集中处理企业一起承担连带环境责任,并按照约定的分担份额进行责任分担。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规定: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