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收费设置“底线” 不再“曲高和寡”
日期:2015-02-16 10:43
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合理制订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表示,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此次《通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最低限度,较之前的处理费提高近20%。此次《通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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