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境公益诉讼踏上坦途?
日期:2012-11-06 15:34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的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无疑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法律制度破冰的一大步。
一直以来,环保民间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成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力量。
谁有资格当原告?
困难: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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