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是个棘手问题?
日期:2015-09-16 12:00
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四)项。
在此基础上,《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保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作了进一步规定。
但在实际执法中,针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相关场所,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实施查封、扣押,往往看法不同,产生分歧。
法规
2014年,福建省泉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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