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16 12:13
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以附表的形式对环境税收的税目、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值等技术性指标予以明确。
无疑,《征求意见稿》对于推动我国环境税收立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该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制度设计未能有效融合环境保护与财政税收的基本理念,突出表现在对环境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的认定尚有待商榷,如对新税种的名称,采用环境保护税是否合适?此外,立法中是否应当明确新税种的特别税性质?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环境税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这些重要问题应当在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明确回应。
新税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