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5月起施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3-03-04 20:22
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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