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24 19:44
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政府和项目公司将可能会协商更换此部分服务的运营商或调整政府付费等。
但后两种调价机制通常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类项目,很少出现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
主要原因有二:
1)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项目公司的各项服务互相关联、难以明确分割,很难对某一项服务单独进行比价或市场测试;
2)难以找到与该项目公司所处的运营情况、市场条件完全相同的比较对象。
但需要强调的是,除非需求量可预测且较为明确或者政府提供其他的补助或承诺,否则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可融资性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