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5-09-29 18:02
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五)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票据使用问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
6/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1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