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5-09-29 18:02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附: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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