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20 17:28
工作力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全省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