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3-22 13:36
立法中存在的所谓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关系问题。
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GB4284-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定污泥施用的期限为20年,干基污泥施用量2000公斤/亩(30吨/公顷每年)。2009年,住建部颁布了《CJ-T309-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以下简称CJ-T309-2009),将污泥分为A、B两级,分别对应食物链和非食物链,规定年累积施用量7.5吨/公顷,最高连续施用10年。
就污泥土地处置而言,住建部代表的是污泥产出方,是行为责任人,它的目标是要将污泥运到农用土地中去。而这里的状态责任人是谁呢?应该